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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0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忠德与XX鹏、慕建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德,XX鹏,慕建珠,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635号原告:刘忠德,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XX鹏,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吴堡县人,住榆林市吴堡县,肇事车驾驶员;。被告:慕建珠,男,现年约35岁,汉族,陕西省吴堡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肇事车实际车主。被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银州镇班家沟村,肇事车登记车主。法定代表人:樊世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肤施路。负责人:何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忠德与被告XX鹏、慕建珠、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刘忠德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下剩67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1990元,由原告刘忠德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杨高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