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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东阳市和融针织厂与浙江横店染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阳市和融针织厂,浙江横店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9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阳市和融针织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南溪村。 法定代表人:蒋松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横店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对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东阳市和融针织厂为与被申请人浙江横店染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东阳市和融针织厂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东阳市和融针织厂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阳市和融针织厂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 青 审 判 员  吴云辉 代理审判员  张碧青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