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赵占成和刘晓宁;甘肃省水利厅工程地质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成,刘晓宁,甘肃省水利厅工程地质建设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196号原告赵占成,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玉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正清,甘肃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宁,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甘肃省水利厅工程地质建设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郭金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赵占成诉被告刘晓宁、甘肃省水利厅工程地质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赵占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占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701元,减半收取1350.5元,由原告赵占成负担。审判员 张援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毕春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