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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启法与高启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启法,高启良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2602号原告:高启法,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钢,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启良,男,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玲,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懿,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高启法诉高启良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高启法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启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启法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启法负担。审判员  赵增尧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娇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