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5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崔运周与王小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运周,王小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285号原告:崔运周,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王小魁,又名王魁,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崔运周与被告王小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运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运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运周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