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XX与王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粮食局住宅楼西单元201室。被执行人:王一明,男,1980年2月13日,汉族,身份证号码×××,家电局职工,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小区8201号。本院在执行XX与王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XX申请撤回对王一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