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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长河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1305号原告郭长河,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太兴,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空调款19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太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长河空调款18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由被告张太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