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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崔钟梅与王春烨、唐山市丰南区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钟梅,王春烨,唐山市丰南区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079号原告崔钟梅,女,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春烨,男,1990年5月17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河涧路口南,统一信用代码911302820604525782。法定代表人闫绍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鼓山中街5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4067434348384。负责人付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种梅与被告王春烨、唐山市丰南区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钟梅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钟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崔钟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占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