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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坤成、曹长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坤成,曹长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特11号申请人:曹坤成,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申请人:曹长明,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曹坤成与曹长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婚姻家庭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2016年6月18日,曹坤成与与曹长明的父亲曹楚田病故,双方约定开支各分担50%,经双方计算曹楚田病故总开支71200元,除共同收入35000元,还剩余36200元,由曹坤成、曹长明各分摊18100元,并由曹长明付给曹坤成其父丧葬费61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曹坤成与曹长明于2017年6月12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沅诉调字012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