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新雀友麻将桌经营部与赣州市云顶华商实业有限公司、蔡军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新雀友麻将桌经营部,赣州市云顶华商实业有限公司,蔡军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29号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新雀友麻将桌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康馨花园45号。经营者:王晓波。被告:赣州市云顶华商实业有限公司(原名:赣州市云顶华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新区赣州中航城6楼6B1至6B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52126934D。法定代表人:周少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蔡军勇,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生,系赣州市云顶华商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新雀友麻将桌经营部与被告赣州市云顶华商实业有限公司、蔡军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新雀友麻将桌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新雀友麻将桌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新雀友麻将桌经营部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代理审判员 钟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邻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