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家明与李静杰、李静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明,李静杰,李静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176号原告:李家明,男,193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静杰,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静贺,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李家明与被告李静杰、李静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李家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家明负担。审判员 魏惜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