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来诉被告王世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来,王世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954号原告:陈永来,男,194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世洋,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来诉被告王世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世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来负担。审判员 张海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秀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