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西华县黄桥乡长虹果蔬交易所、凌峰合同纠纷再审审查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华县黄桥乡长虹果蔬交易所,凌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西华县黄桥乡长虹果蔬交易所。经营者:刘汉收,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刘金亮,西华县锐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凌峰,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再审申请人西华县黄桥乡长虹果蔬交易所因与被申请人凌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622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在审理程序方面和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确有错误,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再审理由成立,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九)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肖云鹏审判员 张光辉审判员 胡永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