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2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强与柯善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柯善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468-2号原告:王强,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人,住临朐县。被告:柯善仁,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香河开发区。原告王强与被告柯善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