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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2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强与柯善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柯善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468-2号原告:王强,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人,住临朐县。被告:柯善仁,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香河开发区。原告王强与被告柯善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