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冠胜与唐文艳、张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冠胜,唐文艳,张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836号原告:杨冠胜,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生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文艳,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张金亮,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杨冠胜与被告唐文艳、张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杨冠胜诉称,原、被告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6年9月5日,被告找原告借款59000元,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据并签署了收条。其中在借据中约定,2016年9月28日前全部返还,个人承诺如不能按期返还,每延迟一天按借款额度的10%支付给杨冠胜作为赔偿,并承担因向唐文艳追索欠款产生的交通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现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另外,原告为追索欠款产生交通费200元,被告应当承担。被告张金亮与被告唐文艳系夫妻关系,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呈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唐文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000元;2.被告唐文艳以5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5月4日的逾期利息8418元;3.被告唐文艳以5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自2017年5月5日至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的逾期利息;4.被告唐文艳承担原告追索欠款的交通费200元;5.被告张金亮对上述四项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追索欠款的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唐文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唐文艳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本案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北辰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唐文艳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天津市,且原告对被告唐文艳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表异议,故本院认为被告唐文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唐文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引用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