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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异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薛勇、肖勇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勇,肖勇勤,纪献义,王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异13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薛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肖勇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纪献义,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7)鲁1302执162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肖勇勤、纪献义与被执行人王海荣、薛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薛勇于2017年5月11日以其应承担的义务在执行依据中未明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薛勇称,按照贵院执行法官的要求,薛勇在“自证”情况下,于2017年3月14日履行了142494元。之后,薛勇与王海荣进行了结算,合同标的是330万元,最终结算为3667859.88元,现已全部付清,并且王海荣还欠上述款项的结算发票没有出具。薛勇履行了应承担的义务,贵院亦未对“薛勇是否欠付”、“欠付的金额是多少”等事实进行听证、查明等,却径直对薛勇采取执行措施,显然该执行措施是缺乏相应的执行依据,违反法律和事实的。故,请求贵院依法解除银行存款的冻结行为,并停止对薛勇采取的其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肖永勤、纪献义称,薛勇作为我方与王海荣合同签订的担保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担保人的责任,薛勇应对王海荣承担连带责任。南通二建与王海荣的对账,应由南通二建和王海荣进行结算对账。另外薛勇提供结算中写明“签证及损耗另算”,薛勇应继续提供签订及损耗另算的结算单。我方对于南通二建与王海荣进行的对账不予认可。据我方所知薛勇还欠王海荣100多万元,法院应继续执行薛勇名下的财产。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肖永勤、纪献义与被执行人王海荣、薛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临兰商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永勤、纪献义租赁费、运费、赔偿款合计399987.6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薛勇在欠付被告王海勇承包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薛勇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8月1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民终1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肖永勤、纪献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薛勇及南通二建的工作人员带着对账单到本院说明情况,账面显示尚欠王海荣142494元,薛勇遂将上述款项由南通二建账户转入本院账户。2017年4月22日,本院冻结薛勇在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兰山支行,账号为50×××95内4942.81元,同年5月10日,本院扣划薛勇支付定账户内存款28000元,同年5月11日,扣划薛勇名下的银行账号为62×××11账户内存款16460元,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王港支行送达了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生效法律文书对“欠付被执行人王海荣承包费”范围不明确的前提下,能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问题。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规定,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具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从本案执行依据的判决内容可以看出薛勇对肖永勤、纪献义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在欠付王海荣承包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方面由于该执行依据在审理过程中对薛勇欠付承包费未予查明,另一方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对账,双方对于尚欠承包费的问题,争议很大,未达成共识。因此,薛勇对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数额不明确,即不具备对薛勇的强制执行力,执行机构无法执行。第二、由于异议人薛勇与被执行人王海荣之间的承包费问题,涉及到双方之间的承包结算总价款、已付承包费等重要事实,关系到薛勇与王海荣之间的重要实体权利,对于实体性的问题,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作出认定,当事人应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异议人薛勇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7)鲁1302执162号执行裁定书对薛勇名下的银行账号为62×××11账户内存款16460元的扣划。二、撤销(2017)鲁1302执162号执行裁定书对薛勇在支付宝账号上28000元的扣划。三、撤销(2017)鲁1302执162号执行裁定书对薛勇名下的银行账号为50×××95账户内存款4942.81元的冻结。四、撤销(2017)鲁1302执162号失信决定书对薛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