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钟福荣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珠联璧合饰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福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珠联璧合窗饰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093号原告:钟福荣,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珠联璧合窗饰行,经营场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陈影,女,汉族,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钟福荣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珠联璧合饰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钟福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福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福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嘉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