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02民初8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罗玉萍、闵景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玉萍,闵景华,姜丽娜,昆明玉魂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李红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8304号原告: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C1幢17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0052511H。负责人:马罗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馨,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玉萍,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国,金虹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金虹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闵景华,男,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姜丽娜,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昆明玉魂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160号一楼。负责人:闵景华,董事长。第三人:李红吕,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原告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玉萍、闵景华、姜丽娜、昆明玉魂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红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195元,减半收取计20097.5元,由原告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婧审 判 员  马俊梅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