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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圣马气体有限公司与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圣马气体有限公司,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4民初562号原告:无锡市圣马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48170931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运路以东、经十三路以南。法定代表人:丁小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栋、华炫,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84110146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杨路99号(新浒商业城517室)。法定代表人:周靖。原告无锡市圣马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马公司)与被告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圣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无极公司立即支付其货款86955元;2、无极公司赔偿其律师费损失7800元。事实和理由:无极公司向圣马公司购买气体,结欠货款86955元未付。无极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圣马公司与无极公司签订气体供货合同1份,约定:无极公司向圣马公司采购气体;送货方式为圣马公司免费送货至无极公司指定地点;结算方式为月结月清,以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作为结款凭证,无极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的60日内付款;若无极公司未按约付款,应承担圣马公司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合同签订后,圣马公司向无极公司交付总金额为178985元的气体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无极公司付款92030元,尚结欠圣马公司货款86955元未付。2017年1月17日,圣马公司诉讼来院。另查明,圣马公司委托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参加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费7800元。以上事实,由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审理认为:无极公司结欠圣马公司货款86955元事实清楚。圣马公司要求无极公司立即支付货款86955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圣马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符合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圣马公司可按合同约定要求无极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7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圣马公司货款86955元。二、无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圣马公司律师费损失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69元(此款已由圣马公司预交),由无极公司负担(圣马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769元由无极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极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圣马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正和代理审判员  王 帆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