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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丽娜与康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娜,康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43号原告:曹丽娜,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康俊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曹丽娜与被告康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曹丽娜于2017年6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丽娜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曹丽娜承担。审 判 长 董��芳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刘 兰 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羽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