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6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波力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芜湖意斯特精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力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芜湖意斯特精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677号之二申请人:宁波力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景璟,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启航,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意斯特精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文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晏,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波力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意斯特精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力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意斯特精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792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宁波力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力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芜湖意斯特精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792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严子燕人民陪审员 许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