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金连友与周仲盘、金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连友,周仲盘,金美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5354号原告:金连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计娟,。被告:周仲盘,男,。被告:金美娥,女,原告金连友诉被告周仲盘、金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连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计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仲盘、金美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连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仲盘、金美娥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27日,被告金美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利息按1%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周仲盘、金美娥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金美娥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周仲盘、金美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确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美娥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对该借款还款时间未作约定,被告可以随时返还,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系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仲盘、金美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连友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被告周仲盘、金美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000089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