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7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席小雷与被执行人裴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小雷,裴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2号申请执行人席小雷,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裴垣生,男,1957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小雷与被执行人裴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裴垣生名下有车牌号为晋M56372号的中华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裴垣生的车牌号码为晋M56372中华牌汽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