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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慧与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慧,郝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马慧,女,1985年8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凯,男,1991年6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慧与被执行人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郝凯欠申请执行人马慧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共计88200元。被执行人郝凯已偿还60000元,剩余28200元,由被执行人郝凯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郝凯承担,执行费1000元首次执行时被执行人郝凯已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