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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显与代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代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730号原告:李显,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代特,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诉被告代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显自愿于2017年6月15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显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加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