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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字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321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张丹丹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张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字3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838137553T。负责人:夏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军,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丹丹,女,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丹丹信用卡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张丹丹未履行(2016)苏058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海鹏助理审判员  江 俊助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