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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谢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谢建飞,邹雪芬,张激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大街960号,组织机构代码14377200-8。负责人:姚骁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建飞,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执行人:邹雪芬,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执行人:张激扬,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21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建飞、邹雪芬、张激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谢建飞、邹雪芬、张激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激扬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激扬名下位于临安市昌华镇唐昌街131(2幢601)(临房权证昌化字第××号、临房权证昌化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张激扬名下位于临安市昌华镇唐昌街131(2幢501)(临房权证昌化字第××号、临房权证昌化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张激扬名下位于临安市昌华镇唐昌街131(2幢401)(临房权证昌化字第××号、临房权证昌化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执行人张激扬名下位于临安市昌华镇唐昌街131(2幢201)(临房权证昌化字第××号、临房权证昌化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