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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3666田永与泗阳县众兴镇炫音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泗阳县众兴镇炫音歌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666号原告:田永,男,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泗阳县众兴镇炫音歌厅,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泗水古城D段1幢西6(1层)、5—9(2层)。经营者:朱月霞,女,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田永与被告泗阳县众兴镇炫音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田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永负担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宇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