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3666田永与泗阳县众兴镇炫音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泗阳县众兴镇炫音歌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666号原告:田永,男,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泗阳县众兴镇炫音歌厅,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泗水古城D段1幢西6(1层)、5—9(2层)。经营者:朱月霞,女,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田永与被告泗阳县众兴镇炫音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田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永负担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宇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