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方申月与邹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申月,邹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544号原告方申月,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邹国海,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申月诉被告邹国海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申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申月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国江人民陪审员 罗秀英人民陪审员 余月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