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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顾仲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顾仲勇,朱海波,郑忠耀,宁波佳迪物流有限公司,宁波佳迪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4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744951650R)。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号。负责人:万恩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浩、刘施雅,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顾仲勇,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朱海波,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郑忠耀,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佳迪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51513-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临港一路199号零担区A07。法定代表人:顾仲勇。被执行人:宁波佳迪汽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24357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徐洋村。法定代表人:顾仲勇。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顾仲勇、朱海波、郑忠耀、宁波佳迪物流有限公司、宁波佳迪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韬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