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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锋、广州市乐华电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锋,广州市乐华电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广州市乐华电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47号申请执行人:刘锋,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乐华电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代表人:杜家柏,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乐华电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4号1207室。法定代表人:张仕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锋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乐华电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广州市乐华电子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拖欠工资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劳仲裁字(2002)第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