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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吕金萍与金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萍,金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645号原告:吕金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起。被告:金玉生。吕金萍与金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吕金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金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354.00元,减半收取计1177.00元,由吕金萍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