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昊巨特殊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昊巨特殊钢有限公司,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974号原告:重庆昊巨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工业园区。被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海龙村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昊巨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通知开庭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