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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瑞立、曾有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瑞立,曾有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梁瑞立,男,1953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曾有粮,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本院在执行梁瑞立与曾有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666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0221民初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依贤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