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村三组(汽车东站东边)。法定代表人:段军如,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法定代表人:黄铁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864716.04元及违约金9556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4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57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529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250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