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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少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少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963号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49号骏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1864435H。法定代表人:朱元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剑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少琳,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少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翁荣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