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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16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海亿纸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海亿纸业有限公司,杭州萧瑞纸业有限公司,杭州海澳机械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前进纸制品厂,蒋志祥,沈钰燕,沈国威,洪君,沈彦利,陈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6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70469D,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255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海亿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02749-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沙田头村。法定代表人蒋志祥。被执行人杭州萧瑞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98657-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瓜沥镇沙田头村。法定代表人沈国威。被执行人杭州海澳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34246-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沙田头村。法定代表人沈彦利。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前进纸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76821087-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前进街道临江村东升。法定代表人陈国生。被执行人蒋志祥,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沈钰燕,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沈国威,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洪君,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沈彦利,男,194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陈国生,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98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海亿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2017年6月9日,竞买人齐雪峰以88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海亿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内容详见浙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068号评估报告]归买受人齐雪峰(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齐雪峰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