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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171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冯晓军与姚春初、周伟、王永臣、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等明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军,姚春初,河南省花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伟,王永臣,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托斯卡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171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冯晓军,男,汉族,1969年9月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姚春初,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被执行人:河南省花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法定代表人:张林春。被执行人:周伟,男,回族,1968年6月1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王永臣,男,汉族,1966年3月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臣。被执行人:河南托斯卡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西311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永坤。被执行人: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章普。本院在执行冯晓军与姚春初、河南省花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伟、王永臣、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托斯卡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姚春初、河南省花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伟、王永臣、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托斯卡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以(2016)豫1002执17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鄢陵县陈化店镇311国道北汤泉公馆分别登记在杨某某1、候某、杨某某2、李某某、张某1、张某2、冯某某、张某3共计九套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鄢陵县陈化店镇311国道北汤泉公馆分别登记在杨某某1、候某、杨某某2、李某某、张某1、张某2、冯某某、张某3共计九套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