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司惩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离婚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14号被拘留人:张某某,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某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