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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司惩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离婚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14号被拘留人:张某某,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某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