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西中新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文官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中新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郭文官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中新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上深涧乡刘安窑村。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花(郭文官女儿)。上诉人山西中新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文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有证据证明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大同市新荣区分公司为被上诉人发放工资,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和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大同市新荣区分公司及上诉人的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重审时应追加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及其大同市新荣区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中新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钧& # xB;审判员 马剑峰审判员 马 祖 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捍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