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善自明申请执行陈世琼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善自明,陈世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13号申请执行人善自明,男。被执行人陈世琼,女。本院在执行善自明申请执行陈世琼离婚纠纷一案中,(2012)永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陈世琼于2016年9月15前支付善自明2016年小孩抚养费36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