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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申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艾锡龙、李吉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艾锡龙,李吉琴,白晓慧,窦万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艾锡龙,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吉琴,女,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晓慧,女,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窦万连,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一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号世纪商务城**层。负责人:殷湘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艾锡龙、李吉琴因与被申请人白晓慧、窦万连以及一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3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艾锡龙、李吉琴申请再审称:(一)白晓慧、窦万连认为艾锡龙在超车道上强行变道,而事实上是其对横向安全距离估计不足,刮擦了艾锡龙、李吉琴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拍有照片为证,而一、二审法院却对照片不予采信。白晓慧、窦万连在修车时花费了500元修理费,其修车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定损,这与实际车损不符。快处协议是双方自己填写的,并不是交警裁定的。白晓慧、窦万连是在2015年9月22日去找太平财保贵州分公司要修车费,该公司才将钱打入李吉琴卡中的,直到开庭前两天李吉琴才知晓此事。艾锡龙、李吉琴一直都是按照约定来处理交通事故的,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15元的诉讼费。艾锡龙、李吉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新证据的问题。艾锡龙、李吉琴在再审申请中提交的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照片形成于二审庭审结束前,但其并未举证证明上述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因客观原因未能发现或不能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出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之规定,艾锡龙、李吉琴提交的上述证据在形式上不属于新证据,在内容上,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因此,艾锡龙、李吉琴所提关于新证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作出了贵阳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上已经载明艾锡龙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在此情况下,艾锡龙、李吉琴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因太平财保贵州分公司已经将相关理赔费用打至李吉琴账户,完成理赔义务。故一、二审法院判令其个人承担相关费用并无不当。(三)关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是否未予调查收集的问题。一审中艾锡龙申请法院调取窦万连到贵阳国瑞微车维修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修理车辆的维修记录及公司财务收支账目。本案审理过程中,白晓慧、窦万连向法院提交了维修结算单、维修发票等证据来证明车辆的维修费用。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白晓慧、窦万连因修车而产生的费用,故艾锡龙要求调取的证据并非本案的主要证据,加之其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形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一、二审不存在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而未予调查收集的情形,艾锡龙、李吉琴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此外,艾锡龙、李吉琴主张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艾锡龙、李吉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艾锡龙、李吉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 玮审 判 员  舒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宇书 记 员  董美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