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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董义刚与潘晓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义刚,潘晓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董义刚,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潘晓惠,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义刚与被执行人潘晓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权利人董义刚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晓惠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9日,权利人董义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