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泽泉与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昂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泉,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昂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012号原告:胡泽泉,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宗泽北路1258号。法定代表人:金昂昂。被告:金昂昂,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泽泉诉被告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昂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泽泉于2017年6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泽泉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泽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泽泉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