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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孔令福与李文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福,李文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170号原告:孔令福,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被告:李文业,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孔令福与被告李文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令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福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令福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孔令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