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洪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洪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435号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文铭,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峰,该社员工。被告高洪兴,男,1965年5月6日出生,现住桦南县。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洪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