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世平与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平,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黄光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818号原告:刘世平,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被告: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北京路同乐巷103号。法定代表人:潘静,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丽,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湖路100号门面房2楼201号。负责人:黄光辉,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经理。第三人:黄光辉,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刘世平与被告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第三人黄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世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6.3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3353.1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3353.17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高居村人民陪审员 张 英人民陪审员 傅红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蓉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