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6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斌与广州森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广州森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6220号原告:王斌,男,194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广州森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炎凯。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虎,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斌与被告广州森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趣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森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森趣公司对原告所购两个订单赔偿30%的违约金644元,以天猫积分形式赔付;2、被告天猫公司对上述被告森趣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9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天猫公司的网上商城入驻商家森趣公司开设的天猫专营店“森趣成人用品专营店”购买了商品标题为“皇帝油印度神油梵林伽仙人鞭持久喷剂夫妻情趣性保健用品君必强”的商品共两个订单,金额分别是1,728元和480元。但被告森趣公司因缺货,未能按照天猫公司承诺的“发货时间默认为72小时内”发货。在得到被告森趣公司电话告知缺货后,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以“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为理由对两个订单分别发起退款申请,被告森趣公司认可退款理由,同意该退款申请后退款成功。根据天猫公司公示的规则,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的,商家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单笔订单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00元),原告的两笔订单违约金共计644元。但是被告天猫公司迟迟不将违约金以积分方式赔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天猫公司沟通,均不予回复,故涉诉。被告森趣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天猫公司辩称,本被告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完成付款的时间是2016年9月22日15时05分,申请退款时间是2016年9月23日18时44分,没有超过规定的72小时,不满足赔付的标准,因此不进行强制赔付。根据原告以往订单详情,原告存在滥用会员权利的嫌疑,根据天猫相关规则,天猫公司不会强制商家进行赔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供的订单信息两页、订单退款信息两页、退款理由两页、天猫规则及被告天猫公司提供的原告的订单明细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2日、9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天猫公司的网上商城入驻商家森趣公司开设的天猫专营店“森趣成人用品专营店”购买了商品标题为“皇帝油印度神油梵林伽仙人鞭持久喷剂夫妻情趣性保健用品君必强”的商品共两个订单,金额分别是1,728元和480元。2016年9月23日,原告以“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为理由对两个订单分别发起退款申请,被告森趣公司认可退款理由,同意该退款申请后退款成功。另查明,根据天猫公司公示的规则,缺货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的,商家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单笔订单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00元),违约金以天猫积分形式支付(100个积分=1元),原告的两笔订单违约金共计644元。双方当事人确认,如果被告森趣公司需要向原告赔付违约金,被告天猫公司能够以积分形式退至原告天猫账户,用户名:不空不有尊者。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原告以“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发起的投诉共涉及三个商家的三个订单。本院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森趣公司购买商品,因被告森趣公司缺货,未能按约发货,原告以“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为理由对其两个订单分别发起退款申请,被告森趣公司亦同意该退款申请后退款成功。根据网络交易平台公示的规则,缺货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的,商家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单笔订单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00元),违约金以天猫积分形式支付(100个积分=1元),被告森趣公司作为被告天猫公司的网上商城入驻商家,理应受该规则约束,原告据此向被告森趣公司主张以天猫积分形式支付违约金644元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以原告存在滥用会员权利嫌疑故不强制商家赔付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森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森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斌违约金644元,此款以天猫积分形式(100个积分=1元)发放至原告王斌的天猫账户,用户名:不空不有尊者,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予以配合;二、原告王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广州森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