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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王云达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达,郝秀兵,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68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达,男,1970年4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被执行人郝秀兵,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尹铭,执行董事。王云达与郝秀兵、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5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郝秀兵、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王云达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案款二千万元、违约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五万四千三百六十四元及保全费一万元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2018)京01民再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5046号民事判决书。据此,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50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