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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朋与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朋,李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1658号原告:陈朋,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李刚,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沈阳市。原告陈朋与被告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劳务费362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李刚雇佣原告陈朋为其修建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丰水山镇十个全覆盖水泥路,欠原告人民币36200元,后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6年7月1日还清。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刚立即偿还欠款362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李刚雇佣原告陈朋为其修建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丰水山镇十个全覆盖水泥路,欠原告人民币36200元,后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6年7月1日还清。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刚立即偿还欠款362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陈朋起诉要求被告李刚立即偿还欠款362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朋欠款36200元及利息(按照年息6%计算,自2075年7月1日始,至此款偿还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原告承担442.5元,被告承担3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